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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镇江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是镇江市物业管理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镇江市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遵循务实、开放、服务、创新的工作原则,为政府、行业和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的建议和诉求,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诚信自律,规范从业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持续不断推动物业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物业服务行业融入社会治理和基层治理;为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而不懈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镇江市民政局。

本会与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会的行业管理部门是镇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局。

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国共产党镇江市物业服务行业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镇江市京口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讨行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

(二)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撰写年度发展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调研报告等,推进行业管理。

(三) 承接相关政府部门委托事项。

(四) 建立完善自律管理制度,制定行规行约,助力本市物业服务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推动本市行业标准化建设。

(五) 创新行业人才培养和行业人才评价模式,开展会员单位从业人员诚信管理、职业能力提升,组织会员单位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物业服务标准、专业服务项目和技能等业务培训。

(六) 建立物业服务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物业服务纠纷调解中的专业优势,积极化解物业服务纠纷,维护行业市场秩序。

(七) 推动智慧物业服务,引导物业服务企业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物业智慧管理服务水平。探索“物业服务+生活服务”模式,促进线上线下服务融合发展。

(八) 承接政府部门的相关事项,根据授权开展物业管理行业调查统计,掌握和分析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统计分析行业和企业经济指标,监测并定期公布物业服务成本信息和计价规则。

(九) 及时反映会员单位的合理要求,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于损害会员单位合法利益的事件,与有关部门协调,积极帮助解决。

(十) 行业国内外交流服务平台,加强与物业服务相关行业团体组织之间的沟通与协调,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十一) 开展行业宣传工作,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提高社会公众物业服务意识,维护行业声誉。收集、传播国内外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主办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开展咨询服务。

(十二) 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入会。

(一) 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

凡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本市物业管理协会及其他有关行业组织,从事物业管理行业有关的单位。

(二) 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

热心物业管理事业,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专家、资深物业管理工作者和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本市与物业管理行业有关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本行业相关工作的个人。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研究通过;

(三) 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在技术信息和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 优先获得本会服务;

(五) 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 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 无故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 无故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 已不符合会员资格条件;

(四)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被暂停资格期间, 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中止;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 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 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 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4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 选举理事、会长、副会长,采用等额选举,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以内,应为单数。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具有较强的领导能力;

(三) 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二十四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 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 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 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 选举和罢免秘书长;

(七) 决定法定代表人的人选;

(八) 向会员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秘书长, 应当由得票多的候选人当选,且等额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九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条 经会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状况能正常履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 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 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最多不超过40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无特殊情况连任不超过两届;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理事会研究决定,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原任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职签字或无故不配合签字导致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不能正常进行的,可由理事会研究形成变更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领导理事会工作;

(二)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 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 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决定;

(四) 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 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六)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七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 对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 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 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 向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 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根据本会实际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专职人员薪酬管理办法》《人事管理办法》《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固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或者离职时,及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四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 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 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 其他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会进行换届、 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 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 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在行业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贵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月27日第四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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